一、退休条件
教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相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二、退休通知
人事处通知 :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人事处将向相关二级学院(部门)发送退休通知。
工作交接 :二级学院(部门)接到通知后,协助教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包括教学任务、科研项目、办公设备移交等事项。
三、退休手续办理
填写退休手续单 :教职工在二级学院(部门)处领取《新余学院教职工退休手续单》,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工会三部门备案后,教职工将已完成审核的《退休手续单》及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等)提交至人事处劳资科。
四、审批与待遇核定
人事处审核材料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定退休待遇(养老金、职业年金等)。
五、提前退休办理流程 :
符合法定提前退休条件的教职工,需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按学校正常退休程序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