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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考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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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03-29  

余学院发〔20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师资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是指我校在编在岗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并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总体思路:遵循人才成长、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围绕学科建设与发展,努力改善教师学缘结构,提高教师学历层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师资队伍提供支持和保证。

第四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指导思想: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

第五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原则:全面规划,教学科研需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形式多样,分层培养;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公、自费结合,学用一致;分期分批选派。

第二章 进修培训的类型及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进修培训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1.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指新进教师和首次承担学校教学任务的教师均须参加的江西省师资培训中心定期举办的上岗前培训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和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2.学历学位进修。鼓励教师努力提高学历学位层次,改善知识结构,积极报考本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3.国内外访问学者(或国内外研修)。教师通过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导师帮助下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能力。推荐对象为到校满3年,原则上须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4.骨干教师进修。主要是选派青年教师到重点大学或著名科研院所参加教学或科研骨干教师进修,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和科研能力。推荐对象为到校满2年的青年讲师。

5.单科课程进修。一般是为了创办新专业、开设新课程、调整学科专业师资结构的单科进修。推荐对象为到校满2年,能承担新课程建设的教师。

6.实践技能锻炼。依据学科发展和教学需要,教师到校内外实习基地、企事业合作单位等参与专业实践技能培训,重点提高教师实践技能和培养双师型教师。

7.各类短期业务培训。主要指根据学校学科、专业、课程建设需要,参加学术交流、教学改革、科研探讨、教材建设、精品课程建设、优秀多媒体课件制作等内容的教师进修班和研讨会。

8.其他学习培训。包括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校内学习培训、聆听专家讲座和上级部门开展的其它教师培训项目等。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管理

第七条 人事处是专任教师进修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教师进修培养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教师进修培养应遵循以下原则及要求:

1.教师进修的专业或方向应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和师资队伍发展规划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岗位或从事的专业相符;应利于改善我校教师学缘结构。

2.学校鼓励所有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35周岁(1979年1月1日出生)及以下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在5年内(2014年始)应攻读博士学位。上述年龄段内考取博士的教师,获得副高或正高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3.因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安排富余教师进行转岗前单科进修,教师应服从学校安排。

4.为保障每位教师都有参加进修的机会,半年以上的进修一般不得连续参加,须两年后方能再次申请。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学院人员结构状况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制订年度教师培养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填写下一学年《新余学院教师进修培养计划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人事处师资科,人事处审核汇总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于每年6月底前,按审批后的计划申报下一学年参加进修教师名单,并填写《新余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新余学院教师进修人员汇总表》,经二级学院同意签字盖章,按规定时间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的进修教师,应持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或接收函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进修培养实行积分制管理,二级学院应建立教师进修管理档案。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个教师在一个周期内的累计积分不低于3分。该积分将作为职称聘任的条件之一。积分计算办法如下表:

项 目

分 值

备 注

攻读博士学位

12

可使用两个周期

国外访问学者/出国研修一年及以上

8


国内访问学者/脱产进修一年以上

6


攻读硕士学位/脱产进修一学期以上

4


脱产进修一学期以内

1分/月

一周期内最多计3分

取得本专业技术/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不同于学生的相关技能资格证书)

2

不含非高教、实验专业技术职称

参加教育部或省师培中心培训项目/参加本学科学术研讨会/计划外经二级学院同意选送(学校备案)的短期培训

1分/次

一周期内“短期培训”最多计3分,“学术研讨会”最多计1分

实践技能锻炼/顶岗工作/企业进修

1分/月

1个月1分,依次累加,一周期最多计3分

校内培训/聆听专家讲座

0.2分/次

一周期最多计3分

第十三条 选送教师进修的二级学院应经常与接收单位及进修教师保持联系,检查、了解教师进修情况。进修教师也应经常主动地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等情况。每学年结束时,选送教师进修学院应对本单位教师进修情况做一次全面总结,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教师在进修期间,不得自行改变学习的学校、专业、时间及形式。如需改变者,需履行下列手续: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出具原学校或导师的意见函和新接收高校或导师的同意接收函,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再调整。

第十五条 在学习期间因故需申请延期的,应在延期时间开始前一个月内持所在学习单位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人事处同意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教师进修结束回学校后一周内向所在单位作一次综合汇报,其中参加国外研修、国内访问学者等形式学习培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在学习结束两个月内,在所在学院作一次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并将进修单位的考核鉴定、学习成绩单、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个人学习总结、学术报告情况等交人事处审验。人事处在审验以上材料基础上,核准有关报销项目。

第十七条 教师进修的各项考核材料、成绩、成果、鉴定的复印件,由相关二级学院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其职务晋升、聘任、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四章 费用报销及待遇

第十八条 按计划审批办理了进修培训手续的教师完成进修任务,达到进修预期目的,经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初审、人事处审核,校领导批准,给予报销相应费用。

(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班、双语教学培训班的培训费由学校支付,报名费和教材费自理。

(二)短期培训、国内访学、骨干教师进修、单科课程进修、实践技能锻炼费用报销。

1.报销标准

(1)1个月(含)以内的短期进修,培训费由学校报销,按学校财务标准报销往返一次的交通费,住宿费省内每天不超过100元,省外每天不超过150元。

(2)脱产进修半年,其接收函或入学须知上注明的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承担,并报销一次学校财务标准规定的往返交通费;未注明住宿费的,住宿费省内半年不超过1000元,省外半年不超过1200元。

(3)脱产进修一年,其接收函或入学须知上注明的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承担,并报销两次学校财务标准规定的往返交通费;未注明住宿费的,住宿费省内一年不超过2000元,省外一年不超过2500元。

2.报销要求

(1)教师进修结束回学校后一周内向所在单位作一次综合汇报,材料、影像、视频留底。

(2)脱产进修半年及以上者(含国内外访学、骨干教师进修、单科课程进修等),自进修之日起至进修结束一年内,须以第一作者立项一项省级以上课题(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同)或在核心刊物(以北大图书馆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一篇论文(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同),方能报销全部费用,未完成者报销应报费用的60%。

(三)学历学位进修

1.脱产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脱产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费用,除学校安排的特殊专业外,一律不予报销。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脱产期间只发财政统发工资,脱产时间至少一年。

2.脱产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脱产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凭两证(毕业证和学位证)返校后由学校报销相关费用和给予相应奖励。只有博士学位证的,应报销费用和奖励均按50%计算。进修后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2)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须以新余学院名义发表国内三类权威及以上论文2篇(本人须为第一作者),或以新余学院名义主持相关学科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未完成者应报费用和奖励均按60%计算。

(3)获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博士研究生回校工作后,报销及奖励费用标准如下:

①按学费、论文答辩费总数的1:1报销,总数不超过6万元;住宿费按财务处规定实报实销,总计不超过3600元;交通费按财务处规定实报实销(每学期往返一趟);另外发放资料书籍费2500元;

③攻读学校为211院校,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除发放第①条费用外,学校奖励3万元;每延期1年取得博士学位,学校的奖励相应减少1万元。

④攻读学校为一般学校的,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除发放第①条费用外,学校奖励2万元;每延期1年取得博士学位,学校的奖励相应减少1万元。

(4)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其学习期间发放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含财政统发、校内津补贴,不含岗位津贴、课时津贴)以资助培养费的形式发放。

(5)教师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除报销相关费用和奖励外,可按其毕业当年学校引进人才政策中关于在职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的有关条款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脱产攻读国家统招博士研究生

攻读国家统招紧缺专业博士学位的教师,本人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毕业后回校工作的,学校为其保留编制,学习期间的工资(含财政统发工资、校内津补贴,不含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福利以借款的形式向学校财务处借支。学习期间的其它待遇和要求及毕业返校工作后的待遇参照本校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四)经学校批准出国进修人员,出国费用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精神,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脱产半年以上的进修(不含国家统招博士)可向财务处预借80%的学费。各种进修类型的住宿费报销,须有正式发票。各种进修均不享受出差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第二十条 进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1.未经学校同意推荐的各种进修。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进修学校或专业的。

3.未能按规定完成进修访学计划,无有效进修证明的。

4.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或未获得毕业证与学位证的。

5.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参加进修,必须按进修通知规定的时间往返,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往返,超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延期完成进修计划的教师,其延长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教师外出进修培训期间的其他待遇

1.教师进修期间(不含学历学位提升)的工资、补贴、福利照发,寒暑假两个月岗贴按学校津贴分配方案有关规定发放。

2.脱产进修时间在2个月至1年以内者(不含学历学位提升),专任教师每月按全校基本教学工作量的50%发放生活补贴;坐班人员参与进修的,每月按岗位津贴的50%发放生活补贴;延期期间不发放生活补贴。

3.经学校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者,脱产学习期间享受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延期期间不发放生活补贴。

4.外出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不含国家统招博士、硕士研究生),进修培训期间,工资晋级不受影响。如符合职称晋升条件,脱产进修期间,其教学工作量视为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教师进修培训后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教师进修培训后应尽的义务

1.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后,返校工作最低服务期限如下(服务期起算时间为进修结束获得相应证书返校工作的当日):

(1)攻读硕士学位者,服务期为3周年;攻读博士学位者,服务期为6周年。

(2)非学历脱产培训6个月—1年以内者,服务期为1年;满1年者服务期为2年,满2年者服务期为3年,满3年者服务期为4年,以此类推。

(3)未满服务期但来校工作满两年的引进人才,学校原则上允许其提出进修申请,未满的服务期和相应类别进修的最低服务期累加计算(在职学习的时间均不计算或折抵为服务期)。

(4)各类进修结束后,在服务期内再次参加进修的,未满的服务期和相应类别进修的最低服务期累加计算(在职学习的时间均不计算或折抵为服务期)。

第二十四条 考取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应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博士学位。因故需要延期的,须经学校同意,按每延长一年学习时间另增加一年六个月累计在校服务期,因延长学习时间所增加的服务期不享受引进人才的优惠待遇。人事关系在校内、脱产攻读学位的教师延长学习年限的,延期内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延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脱产攻读学位的教师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校工作,延期超过3年未归者,视为自动离职。因个人原因(因病除外)中止学习或未获得毕业证与学位证的,应一次性退还学校所支付的脱产学习期间的全部工资福利待遇的50%,三年内不再安排外出进修学习。

第二十六条 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工作的,须在离校前按不足服务年限与应服务年限之比退返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为其资助的培养费(含各项工资、补贴、福利,已报销的学费、住宿费、差旅费、书报费、奖励等),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此外,博士、硕士及以上其他人员还应按未满服务期(月数)*2000元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进修学习形式,按相关规定或本人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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